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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4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戴厚容与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民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厚容,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民鸿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403号原告:戴厚容,女,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友,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民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青北路653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814800488。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厚容与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民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厚容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戴厚容承担。审判员  张箴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成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