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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峰与苏州凯拓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峰,苏州凯拓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731号原告(反诉被告)许峰,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嘉玮,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凯拓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450号君悦国际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梁志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立元,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任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许峰诉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凯拓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苏州凯拓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许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苏州凯拓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苏州凯拓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苏州凯拓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胜芝人民陪审员  徐火观人民陪审员  秦月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盛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