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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4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陆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207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陆某,男,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西林县(自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7年5月16日被羁押,同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2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6年10月26日0时许,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康盛楼7楼走廊内,被告人陆某与被害人陈某因误会发生争执,随即被人劝开,返回各自住处。陆某回到其住处后拿了一把菜刀来到陈某所住X房与其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陆某持菜刀砍伤陈某左手、双腿等部位(经鉴定,陈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而后逃跑。2017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良益酒店X房抓获被告人陆某。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具有累犯的从重情节,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被告人陆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涂  丹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潘 少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