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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金应、林金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金应,林金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2民初1282号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吴航街道朝阳中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N9B51X。法定代表人:苏良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枝,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月,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林金应,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林金官,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乐农商行)与被告林金应、林金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乐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月、刘振枝、被告林金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金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乐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林金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计至2017年5月20日尚欠利息4638.43元);2.林金官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3日,林金应以购食杂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通宝)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22日止,借款月利率9‰,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林金官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林金应发放贷款10万元,林金应于2017年1月21日起未能偿还贷款利息。原告多次对林金应进行催收,并向林金应、林金官签发告知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截止2017年5月20日,林金应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4638.43元。长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长乐农信社)于2015年10月份改制为长乐农商行。林金应未作答辩。林金官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辩称其曾代林金应偿还一个月利息900元,且其2016年年初得知林金应失联,便告知银行要冻结林金应银行卡里剩余的两万多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3日,林金应以购食杂为由向长乐农商行前身长乐农信社借款10万元,由林金官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三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长农信炉峰[2015]-220号《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通宝)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22日止,由长乐农信社(贷款人)在最高贷款本金余额10万元内,对林金应(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本金的确定期间;贷款执行固定月利率9‰直至借款到期日;贷款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到期结清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加收30%确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林金官(保证人)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10万元,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等,保证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或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上述合同签订后,长乐农信社于2015年10月23日向林金应发放了贷款10万元。借款后,林金应按约还息至2016年11月21日,2016年12月26日,林金官代林金应偿还利息900元,自2017年1月21日起二人未再偿还借款利息。2017年5月5日长乐农商行以林金应、林金官已构成违约为由向二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截止2017年5月20日,林金应尚欠长乐农商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4638.43元(含复利)未还。2015年10月23日,林金应、林金官签署《借款人、担保人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其住所地为其所涉债务催收、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长乐农商行确认其在案涉《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通宝)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仅向林金应提供一笔贷款,即本案案涉借款10万元。长乐市农信社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批复,并经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于2015年10月26日成立,更名为长乐农商行。林金应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上述事实,有长乐农商行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营业执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闽银监复[2015]281号《关于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通宝)最高额借款合同》、《自助循环贷款交易明细查询》及《林金应贷款明细补充说明》、《借款人、担保人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告知书》以及信函封面、法庭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长乐农信社与林金应、林金官签订的《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通宝)最高额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长乐农商行系由长乐农信社改制更名形成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的批复,长乐农商行开业的同时,长乐农信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长乐农商行承继,故长乐农商行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林金应作为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长乐农商行依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林金应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0万元及约定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林金官为林金应的借款向长乐农商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长乐农商行要求林金官对林金应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诉请范围未超过林金官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余额范围,予以支持。林金官提出其得知林金应失联曾要求银行冻结林金应银行卡里款项,但银行未予以冻结。对此,本院认为,林金官要求银行冻结林金应银行账户余额时,案涉借款期限尚未届满,林金应亦正常偿还利息,且林金官提供的系连带责任保证,其告知长乐农商行林金应失联的行为,不能因此减轻其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林金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林金应追偿。林金应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林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并偿付借款利息(含复利,截至2017年5月20日结息4638.43元,2017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继续按合同约定计息)。二、林金官对林金应上述应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林金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金应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3元,减半收取计1197元(取整),由林金应、林金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郑洁书 记 员 陈莉莉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