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朱建华、黄河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华,黄河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华,男,195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黄河帆,男,196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建华与被执行人黄河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800元。执行中采取以下措施,1、经查询,被执行人黄河帆名下位于长兴县虹星桥镇龙从村西庄自然村9号住宅一套,土地性质系集体所有,暂无法处置;2、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开户情况,有零星存款,未予扣划;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情况,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10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