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集安市广汇源建材商店与被告方永合、刘金凤、杨青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安市广汇源建材商店,方永合,刘金凤,杨青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1056号原告:集安市广汇源建材商店注册号:220582600437257。经营者:顾峻吉,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喜兰,女,1969年9月2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址,吉林省集安市。被告:方永合,男,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刘金凤,女,其他信息不详。被告:杨青云,女,其他信息不详。原告集安市广汇源建材商店诉被告方永合、刘金凤、杨青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集安市广汇源建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雅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