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苏州高新区业绵粮油百货经营部与高新区狮山翠华轩港式茶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高新区业绵粮油百货经营部,高新区狮山翠华轩港式茶餐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743号之一原告:苏州高新区业绵粮油百货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阳山花苑农贸市场B109、B110号,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孙业绵。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苏州市姑苏区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新区狮山翠华轩港式茶餐厅,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狮山路58号107室,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吴健。原告苏州高新区业绵粮油百货经营部与被告高新区狮山翠华轩港式茶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尚须另取证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高新区业绵粮油百货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88元,由原告苏州高新区业绵粮油百货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王耀华代理审判员 吴 娅人民陪审员 于英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