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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4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章丘顺恒精铸材料有限公司与邹平佳昶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顺恒精铸材料有限公司,邹平佳昶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3461号原告:管合立,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济南靖宇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文明,总经理。被告:张文明,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区辛寨镇张家闸中西街**号。原告管合立与被告济南靖宇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张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合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良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焦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