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民初10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柏山与谭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柏山,谭占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3民初10575号原告:张柏山,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被告:谭占龙,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村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柏山与被告谭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柏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柏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千零八元,由原告张柏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琬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武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