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54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与姜钦渭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姜钦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4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南徐路。法定代表人管鹤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峻萧,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姜钦渭,男,1976年7月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姜钦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钟商初字第09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姜钦渭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各项费用共计137133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姜钦渭所有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姜钦渭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名下有位于常州市路劲城市花园5幢901室的房产(执行过程中已查封,期限2017.5.22至2020.5.21),其名下还有牌号为苏D×××××的车辆(执行过程中已查封,期限2017.5.22至2019.5.21)。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姜钦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姜钦渭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名下有位于常州市路劲城市花园5幢901室的房产(执行过程中已查封,期限2017.5.22至2020.5.21),其名下还有牌号为苏D×××××的车辆(执行过程中已查封,期限2017.5.22至2019.5.21)。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姜钦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钟商初字第0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曹东明审判员 王笑一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逸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