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XX章与杨永双、彭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章,杨永双,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财保36号申请人:XX章,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太乙镇。被申请人:杨永双,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太乙镇。被申请人:彭涛,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申请人XX章称杨永双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下欠其水泥款149869元,杨永双与彭涛为夫妻关系。XX章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杨永双、彭涛名下银行存款及不动产予以保全,保全价值16万元。XX章以与马文荣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滨江路南段涪江水岸住宅房作为诉前保全担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亦应一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杨永双、彭涛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不动产予以查封,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两年,冻结、查封价值共计16万元。不动产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看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毁损、赠与和设定权利负担等。二、对申请人提供的诉前保全担保财产即XX章与马文荣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滨江路南段涪江水岸住宅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由XX章与马文荣负责看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变卖、毁损、赠与和设定权利负担等。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XX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