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5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平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平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5662号原告李某,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平某,女,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李某与被告平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徐 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雨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