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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5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平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平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5662号原告李某,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平某,女,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李某与被告平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徐 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雨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