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7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倪菊民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菊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7170号原告:倪菊民,男,195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蔡全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枫,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倪菊民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倪菊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17年7月11日,原告倪菊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菊民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利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春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适用的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