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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罗华昌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华昌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2刑初169号公诉机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华昌,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建省三明市看守所。被告人罗华昌被控寻衅滋事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6日以梅检公诉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7日立案,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佳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华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罗华昌在三明市梅某区莉莉玛莲酒吧饮酒时,看到被害人刘某1和被害人黄某在酒吧舞台上跳舞后,上台无故用手触摸被害人刘某1、黄某的胸部,并拉扯二被害人。被害人黄某推开被告人罗华昌不让其触碰,被告人罗华昌遂打了黄某一巴掌,后将黄某摔倒在舞台上,并上前用脚踢踹黄某。被害人刘某1见状上前阻止,被罗华昌推下舞台摔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1外伤致第2、3、4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其伤情为轻伤一级。另查明,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罗华昌在三明市三元区白沙新村7幢被民警抓获归案。再查明,被告人罗华昌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刘某1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华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刘某1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林某、刘某2、施某证言,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抓获经过证明书,户籍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华昌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华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华昌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华昌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华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洪珊珊书 记 员  张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