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5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安冬与庄光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冬,庄光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5202号原告:安冬,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昌,日照东港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亮,日照东港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庄光庆,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冬诉被告庄光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冬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申���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