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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5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安冬与庄光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冬,庄光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5202号原告:安冬,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昌,日照东港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亮,日照东港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庄光庆,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冬诉被告庄光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冬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申���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