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邢营峰与温县黄庄镇杨门村小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营峰,温县黄庄镇杨门村小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790号原告:邢营峰,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温县黄庄镇杨门村小学。住所地:温县黄庄镇杨门村。法定代理人:朱小彪。委托代理人:周胜利,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营峰诉被告温县黄庄镇杨门村小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审理,原告邢营峰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营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营峰承担。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