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执恢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周宗孝与邓松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宗孝,邓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恢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宗孝,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邓松林,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周宗孝与邓松林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邓松林银行资金10575元,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俊审判员 张 勤审判员 向江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