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冷宇、张峻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宇,张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冷宇,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张峻,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申请执行人冷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02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张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支付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6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402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