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姚利明与长春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利明,长春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229号申请执行人:姚利明被执行人:长春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冶本院在审里姚利明与长春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利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长春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冶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姚利明以自己名下位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中海水岸馨都B20幢302号,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2016010602**号,丘地号:3-70/86-5-17302,建筑面积151.15平方米的房屋以及自己名下位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中海水岸馨都G9-2幢111号,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20601244**号,丘地号:3-70/86-5-11302,建筑面积24.27平方米和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中海水岸馨都B20幢105号,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20601244**号,丘地号:3-70/86-5-17-105,建筑面积42.69平方米的两个车库提供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姚利明名下位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中海水岸馨都B20幢302号,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2016010602**号,丘地号:3-70/86-5-17302,建筑面积151.15平方米的房屋。二、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姚利明名下位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中海水岸馨都G9-2幢111号,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20601244**号,丘地号:3-70/86-5-11302,建筑面积24.27平方米的车库。三、依法查��申请执行人姚利明名下位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中海水岸馨都B20幢105号,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20601244**号,丘地号:3-70/86-5-17-105,建筑面积42.69平方米的车库。四、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长春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冶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