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0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广州车景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金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车景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金辉实业有限公司,林俊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08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车景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陈太路88号03-211室。法定代表人:林俊凯。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谌宇,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金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永兴村。法定代表人:谢景辉。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恒峰,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俊凯,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东县。上诉人广州车景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景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金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公司)及原审被告林俊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车景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谌宇、被上诉人金辉公司委托讼代理人曹恒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车景视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车景视公司支付金辉公司货款为100377.25元(原审判决需支付货款为113561.25元,不服金额为13184元);2、本案受理费由金辉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判决未扣减车景视公司已用于抵扣欠款的13184元,认定车景视公司欠款金额错误。(一)车景视公司已提交送货单证实金辉公司在车景视公司处购买带灯主体(摄像头),货款金额为13184元,而金辉公司对此也予以确认。(二)金辉公司在车景视公司购买带灯主体的货款并未在对帐金额中扣减。车景视公司与金辉公司对账的数据只截至2016年4月27日,对账明细表也未涉2016年4月28日的该笔交易。事实上是双方以2016年4月27日之前车景视公司在金辉公司处购买线材的交易情况进行对账,对账后金辉公司才从车景视公司处购买了824个带灯主体。金辉公司主张已在对账金额中抵扣了该13184元没有事实根据。(三)上述824个带灯主体的送货单上明确写明抵扣货款,金辉公司员工李小林也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而车景视公司除本案诉讼所涉及的欠款外别无其他欠款,所抵货款也就是金辉公司所主张的113561.25元,故原审法院认定未约定抵扣本案货款显然错误。金辉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应依法维持一审判决。车景视公司的上诉与事实不符,其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车景视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未扣减其2016年4月28日的货款(2074252号送货单)。但事实上是双方在2016年4月28日签订“货款对账单”时口头约定同一天交付的该批货物的货款是用于车景视公司赔偿被上诉人金辉公司损失的违约金而不是用于抵扣欠款,双方当场结清,因此“货款对账单”中并没有将该笔货款如前一天退货抵减欠款一样在对账单中列明为抵偿货款,事后也没有重新制作对账单,车景视公司主张该笔货款用于抵偿货款是没有依据的。至于车景视公司主张“送货单”中注明“以物抵债”是其后来自行加上去的。如若当时双方同意“以物抵债”,那么上诉人在对账时理应要求在对账单中列明并要求扣减相应的欠款,否则,车景视公司完全可以对对账单中的欠款不予确认和签订,车景视公司在当时确认而在诉讼是否认,其主张显然不合常理。据此,无论是从事实(车景视公司无异议的2016年4月28日“货款对账单”)还是从常理来看,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没有约定该款项应在涉案的113561.25元中予以抵扣”是正确的。林俊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陈述意见。金辉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车景视公司、林俊凯向金辉公司支付货款113561.25元及自2016年5月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由车景视公司、林俊凯负担本案的受理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2月25日,林俊凯向金辉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载明:经核实,截止到2016年1月份,车影视公司共欠金辉公司线材产品货款合计124119.9元。2016年4月28日,金辉公司与车景视公司签订《货款对账单》,载明:2016年2月25日对账确认欠款124119.9元,2016年2月29日付款7000元,2016年4月27日退货抵冲3558.65元,截止2016年4月28日止,车影视公司共欠金辉公司货款合计113561.25元。2016年4月28日,林俊凯向金辉公司出具《担保函》,载明:“广州白云区金辉实业有限公司:本人自愿作为广州市车景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同意为该公司就其与贵公司购销业务项下应清偿贵司的债务,应付货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伍佰陆拾壹元贰角伍分(¥113561.25元)向贵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物包括本人名下的小车(车牌号荣威350粤B×××××),在该司不能偿还贵司债务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自收到本担保函之日起两年内。广州车景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担保人:林俊凯,身份证号码:,2016年4月28日。”庭审中,车景视公司主张货款13184元应在113561.25元货款中扣除,并于2016年4月28日向金辉公司出具的《送货单》予以证明,送货单载明:货物带灯主体数量824单价16元金额为13184元。金辉公司对送货单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送货单中的货款实际上双方对账时已予以抵扣完毕,否则双方应该重新出新的对账单。以上事实,有付款承诺书、还款对账单、担保函、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身份证、送货单、退货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车景视公司对于金辉公司提交的《付款承诺书》、《货款对账单》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金辉公司、车景视公司、林俊凯争议的焦点为2016年4月28日的《送货单》中载明货款13184元,是否应在货款113561.25元中予以扣除。双方在《货款对账单》确认:2016年2月25日,车景视公司欠金辉公司货款124119.9元。2016年2月29日,车景视公司支付货款7000元。2016年4月27日,车景视公司退货冲抵货款3558.65元,截止2016年4月28日,车景视公司合计欠款113561.25元(124119.9-7000-3558.65)。车景视公司主张涉案货款13184元应在货款113561.25元中予以抵扣,但该款项是车景视公司向金辉公司销售货物的货款,双方没有约定该款项应在涉案货款113561.25元中予以抵扣,且金辉公司主张该款项于2016年4月28日对账时已予以抵扣,故对涉案货款13184元,本案不予认定处理。综上,本案车景视公司尚欠金辉公司货款113561.25元。车景视公司拖欠金辉公司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金辉公司主张货款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林俊凯作为担保人,承诺对车影视公司的涉案债务113561.2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金辉公司请求林俊凯对车景视公司所欠金辉公司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林俊凯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辩的权利,原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车景视公司向金辉公司支付货款113561.25元;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车景视公司向金辉公司支付货款113561.25元的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判决确定货款还清款之日止);三、林俊凯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71元,由车景视公司、林俊凯负担。(金辉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571元原审法院不予退回。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车景视公司、林俊凯向金辉公司支付受理费2571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车景视公司的上诉及金辉公司的答辩意见来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16年4月28日的送货单中记载的货款13184元是否应当在本案货款中予以扣减。对此,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上诉人车景视公司所欠被上诉人金辉公司货款的法律关系,而上诉人车景公司认为被上诉人金辉公司拖欠其货款应从中扣减,但上诉人车景视公司未提起反诉,两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在本案的对账单中亦未达成抵扣的合意,故原审法院不予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车景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上诉人广州车景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欣欣审判员 汤 瑞审判员 曹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晨曦陈莹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