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7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旭辉与被告杜文胜、鱼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旭辉,杜文胜,鱼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7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旭辉,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杜文胜,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鱼红霞,女,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旭辉与被告杜文胜、鱼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杜文胜、鱼红霞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杜文胜、鱼红霞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旭辉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荣& # xB;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李 民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