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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刘志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刘志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199号原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1088号江成研发园1号楼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072727639Q。负责人:储高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翔、施春晖,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生,男,汉族,1962年12月4日生,户籍地南通市崇川区。在本院审理原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刘志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于2017年7月25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韩敏书 记 员 顾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