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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车德智诈骗驳回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粤09刑申12号车富兴:你因被告人车德智犯诈骗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茂中法刑二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车德智没有与易银冰共同诈骗陈爱艳的犯罪故意。原审裁定认为易银冰离职后就不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质错误,将易银冰存在诈骗案中扮演的角色定位为政府采购代理错误,事实上,易银冰在该骗局所扮演的角色是供应商。车德智在陈爱艳向其求证合同真实性时,其内心确信该合同是真实的,没有协助或放任易银冰实施诈骗的犯罪故意,车德智告诉陈爱艳自己的母亲和姐姐曾向易银冰投资9.5万元做该笔政府采购生意,也是真实的。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车德智明知易银冰对陈爱艳实施诈骗,原审裁定推定车德智主观上应知,但其推定的理由根本无法成立。本案因犯罪主观构成要件缺失,应认定车德智不构成易银冰诈骗陈爱艳的共犯,原审认定车德智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再审,改判车德智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认定被告人车德智与易银冰共同实施了对陈爱艳的诈骗(55万元),有承包合同、被告人易银冰的供述、被害人陈爱艳的供述等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诉人车富兴认为被告人车德智不构成易银冰诈骗陈爱艳的共犯,请求再审并改判车德智无罪,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