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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垦利县信诺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垦利县信诺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王玉庆,蒋春华,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垦利县信诺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滨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帆。被执行人: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龙。被执行人:王玉庆。被执行人:蒋春华(系王玉庆之妻)。被执行人:王丽(系王玉庆之妹)。申请执行人垦利信诺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骏马事由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王玉庆、蒋春华、王丽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16)鲁0521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王玉庆、蒋春华、王丽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王玉庆、蒋春华、王丽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及冻结,但仍不足以偿还欠款。后经四查两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案件执限将至,为在执限内执结本案,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鲁0521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军辉执行员  温国鹏执行员  褚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金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