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1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遵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遵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刑初1226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遵银,女,1984年9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1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遵银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遵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0日至3月29日,被告人周遵银用“panyuxi189586971”、“panyiran189586971”、“z292193”等微信号建立“禁尾20-100十个包某”、“禁尾20-100七个包一点五倍”等微信群,以抢红包“踩雷”的方式召集几十人进行赌博,并以“免死”的形式从中累计获利人民币七千余元。2017年3月30日,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太平街道星光南路94号E某社抓获被告人周遵银。被告人周遵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遵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周遵银的供述,证人陈某、潘某、李某的证言,物证检验记录,扣押笔录,手机,手机数据,前科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截图,微信红包,被告人的人口信息及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遵银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上组建微信群的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遵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周遵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遵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周遵银的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志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蔡士凌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