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5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潞城市雨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曹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潞城市雨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曹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25民初192号原告:潞城市雨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华飞,任公司经理。住所地:潞城市南华西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建玲,山西宏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建国,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原告潞城市雨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曹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潞城市雨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华飞、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建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柴油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柴油,2015年4月8日双方结算后被告给原告打下欠据一支,载明“今欠到雨田柴油款一万元整”。从被告欠款后原告多次找其索要,被告一直以资金不便为由要求原告放宽期限,截止目前被告欠下原告的柴油款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被告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8日被告曹建国从原告潞城市雨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柴油,原告公司将柴油送至被告曹建国所在的西社村后,被告曹建国未支付价款,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支,承诺一周之内付款,但是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能支付货款,后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柴油后被告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但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而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柴油款1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潞城市雨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柴油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曹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鹏审 判 员 王 鹏人民陪审员 张彦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