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恢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潘永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潘永灿,韩殿坤,杨新柱,张士清,郑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3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住所地金乡县奎星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7554172-9。法定代表人李莉,行长。被执行人潘永灿,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韩殿坤,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杨新柱,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张士清,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郑东升,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静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