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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恢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潘永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潘永灿,韩殿坤,杨新柱,张士清,郑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3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住所地金乡县奎星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7554172-9。法定代表人李莉,行长。被执行人潘永灿,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韩殿坤,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杨新柱,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张士清,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郑东升,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静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