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1504周文君与黄凤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君,黄凤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1504号原告:周文君,女,198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代理人:邹季东,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璐雯,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凤生,男,198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原告周文君与被告黄凤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周文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周文君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君撤诉。本案受理费6006元,减半收取计3003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周文君负担。审 判 长 方志林审 判 员 孙梦侠人民陪审员 施建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宗 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