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2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1504周文君与黄凤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君,黄凤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1504号原告:周文君,女,198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代理人:邹季东,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璐雯,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凤生,男,198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原告周文君与被告黄凤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周文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周文君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君撤诉。本案受理费6006元,减半收取计3003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周文君负担。审 判 长  方志林审 判 员  孙梦侠人民陪审员  施建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宗 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