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执恢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常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4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96486972-0。被执行人常贞,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常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3年8月7日审结。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南商初字第701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2014)南执字第10065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常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