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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3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士威、李萧萧与庄伟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威,李萧萧,庄伟

案由

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3769号原告:李士威,男,汉族,1970年5月15日出生,现住呼图壁县。原告:李萧萧,男,汉族,1993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呼图壁县。被告:庄伟,男,汉族,1969年7月30日出生,农民,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威、李萧萧与被告庄伟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士威、李萧萧于2017年7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威、李萧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士威、李萧萧负担。审判员  邱桂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思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