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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终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夏靖与王继承、陈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靖,王继承,陈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12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继承,男,195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芦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华,女,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芦淞区。上诉人夏靖与被上诉人王继承、陈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湘0211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夏靖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至本院。上诉人夏靖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夏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依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艳辉审 判 员  包 佶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