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兆勇与被执行人杨文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兆勇,杨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40号申请人孙兆勇,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文胜,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孙兆勇与被执行人杨文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6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