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郑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2民初820号原告:刘某,女。被告:郑某1,男。原告刘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郑某1(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光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子郑某2由被告抚养,郑某3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负其责。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在万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儿,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曾多次因琐事动手殴打原告。2013年7月,因没有听从被告的话去贵阳搞传销,被告回来后把原告眼睛、脸殴打致青肿,并致使原告跳河自杀,有保证书为证。2015年农历十二月,原告因家中琐事再次被被告殴打。2016年10月,被告到赣州龙南再次殴打原告,原告顺从被告把店转让后回家带小孩。2017年4月11日,因被告向原告要钱(50000元)买挂车,原告未同意,被告把正在炒的菜全部翻掉,幸好原告躲闪及时,未造成伤害,并对原告进行多次威胁,“如果我不好过,我也不让你好过,闹僵了我把你两个侄子做掉。”由于被告多次找茬与原告吵架,甚至动手殴打原告,对原告进行威胁,致使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没有任何感情可言,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开始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郑某2,××××年××月××日生育男孩郑某3,双方婚前感情还好,婚后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偶尔会发生争吵。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保证书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经庭审审查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偶尔会产生矛盾,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仍有和好可能。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