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钱明才与丁兆阳、朱月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明才,丁兆阳,朱月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2284号原告钱明才,男,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丁兆阳,男,198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朱月勇,男,198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射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汽车南站北边红绿灯路口向东二、三米路北。负责人不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街西边苍梧路北连加油站对面。负责人不详。原告钱明才与被告丁兆阳、朱月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钱明才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明才的撤诉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明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5元,由原告钱明才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一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