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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医院、王卫青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市医院,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特25号申请人:赤峰市医院。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中段1号。法定代表人:孙某,院长。委托代理人:于某,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医院散居110号。申请人:王某,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马林一工村车站11。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赤峰市医院、王某关于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赤峰市医院、王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于2017年7月19日经赤峰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医方愿一次性补偿给患方各项费用总计人民币28160.99元整(此款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等);二、患者所欠医院的住院费用30123.31元由医院自行解决。三、本协议生效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医方支付所涉款项,患方出具收据;四、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上述医患纠纷即告调结,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由任何方式再行任何请求;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及医调委各执其一,于三方签名盖章并经法院确认后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赤峰市医院、王某于2017年7月19日经涉诉纠纷赤峰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尹程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