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执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谌贵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贵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00460号申请执行人(移送执行)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谌贵业(又名小猫妹),男,1974年8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无业,现住贵州省水城县老鹰山镇白云巷1栋3-6号。身份证号:620221197406113192。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依据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3)黔水刑初字第00099号生效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即缴纳的罚金2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2050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谌贵业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询。现查明:2017年3月24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六盘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鹰山支行开有三个账户(账号为:28×××01-1余额9.57元,28×××0101052434-1余额465.54元,6228930001064720877-1余额6.58元),共计可用余额481.69元;当日又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对被执行人是否注册有公司进行查询,也无信息。2017年3月31日协助执行的六盘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鹰山支行反馈冻结被执行人账号28×××0101052434-1余额465.54元信息,但至今未划扣。2017年7月18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人居住地××县老鹰山镇××号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调查,另外查明:被执行人与其妻子已离婚,被执行人及一个孩子与被执行人的父母一起生活;被执行人的左手残疾(手腕被砍断),家庭生活困难,属于低收入贫困户。同时,当地居民委员会也证明了被执行人属残疾人,低收入贫困户。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申请免除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十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221执004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泽红审判员 林 强审判员 徐 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