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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6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菏泽善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菏泽善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6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黄河路以南上海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549678239。被执行人菏泽善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上海路,组织机构代码68827143-0。法定代表人:许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791民初1566号和(2017)民17民终7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菏泽善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案件款收入,本院已于2016年8月8日以(2016)鲁1791民初1566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作出的(2016)鲁1791民初1566号民事裁定书对菏泽善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款的冻结同时提取被执行人菏泽善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款收入4517848.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广科审判员  杜永刚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秋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