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姚渊与束泽军、汪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渊,束泽军,汪黎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372号申请人:姚渊,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申请人:束泽军,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申请人:汪黎勤,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申请人姚渊诉被告申请人束泽军、汪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姚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人民币10万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姚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0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束泽军、汪黎勤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员 叶进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朱 虹书 记 员 朱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