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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17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大连市甘井子区大鹏建材经营处与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甘井子区大鹏建材经营处,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17535号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大鹏建材经营处,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建材大市场院内租赁区2派113号-1。经营者:徐飞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来,山东职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陈依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女,1995年12月10日出生。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大鹏建材经营处诉被告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大鹏建材经营处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大连市甘井子区大鹏建材经营处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市甘井子区大鹏建材经营处撤诉。审判员  柴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