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5执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普玉贵与方成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玉贵,方成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5执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普玉贵,男。被执行人:方成和,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普玉贵与被执行人方成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通过现场调查和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方成和的银行存款情况及车辆信息,并将上述信息通报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方成和名下的车辆已转移登记在他人名下,因被执行人方成和下落不明,无法核实具体情况,不能进一步采取措施。被执行人方成和已依法申请公安机关信息化自动预警布控系统进行布控查找,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方成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普玉贵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员 朵珠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