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功佑、邹苹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功佑,邹苹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2刑初8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功佑,男,1963年10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信丰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邹苹,女,1984年9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现住信丰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0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功佑、邹苹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开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功佑、邹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7日间,被告人陈功佑、邹苹采取电话或当面报单,开码后现金结算,按报单金额3%、10%的返利方式,进行六合彩赌博。期间,被告人陈功佑接受邹苹报的六合彩码单,累计接受报单资金6万余元。然后每期按接受的码单报以上线赖汉阳(在逃),合计获利6000元,其中分给被告人邹苹3000元。被告人邹苹接受袁国防、黄某1、刘某等人报的六合彩码单,累计接受报单资金6余万元。然后每期按接受的码单报以上线陈功佑处,并且自己购买六合彩,合计获利1万多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功佑、邹苹在庭审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黄某1、廖某、袁某、邱某、黄某2等人的证言,辩认笔录、辩认照片,侦查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功佑、邹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均在5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陈功佑、邹苹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苹接受袁国防、黄某1、刘某等人的码单,累计赌博资金16余万元,并报给了上线徐素红的事实,只有被告人邹苹的供述,而因无徐素红的证言和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功佑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邹苹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一万元;三、追缴被告人陈功佑、邹苹的非法所得和赌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陈功佑、邹苹的刑期均待本判决生效后确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旭光人民陪审员 郭朝亮人民陪审员 林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