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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陆荣明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荣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刑初125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荣明,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大专文化,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住武穴市。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2017年1月23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思军,武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工作证号码14211200781406131。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荣明犯受贿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荣明及其辩护人陈思军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本案于2017年6月20日延期审理,2017年7月2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荣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陆荣明的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被告人陆荣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当庭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陆荣明在双规期间主动交待了全部受贿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2、2016年5月份,被告人陆荣明退还给毛某现金3900元,该笔数额应予以扣减。3、被告人陆荣明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将赃款全部退清,悔罪态度明显,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至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陆荣明任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大金国土所所长,全面负责武穴市大金某土地管理工作。2013年12月17日起,任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党支部书记,行使武穴市辖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职责。在此期间,陆荣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或参与用地规划指标、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补偿、土地平整项目工程及涉土管理事项等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0下半年至2011年下半年,武穴市大金镇张榜村砖厂业主刘某1为感谢被告人陆荣明在砖厂取土烧砖事项上的关照,先后2次送给陆荣明现金9400元。(1)、2010下半年的一天,刘某1到被告人陆荣明办公室,送给陆荣明现金6000元。(2)、2011下半年的一天,刘某1约被告人陆荣明在武穴市大金某农业银行门口见面后,送给陆荣明现金3400元。2、2011年年底的一天,武穴市大金某苏垴社区书记宋某1为原宋煜小学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一事找被告人陆荣明帮忙。2012年3月份的一天,陆荣明告知宋某1证件已办好。同年4、5月份的一天,宋某1以支付大金土管所费用的名义,安排苏垴社区会计宋某2到陆荣明办公室送现金15000元,除开在办理证件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工本费435元、勘测费6000元、餐费2984元以外,陆荣明收受现金贿赂款5581元。3、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武穴市大金镇周干村书记周某1为感谢被告人陆荣明在周干村新农村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事项上的帮助,开车到大金某国土所门口,在车上送给陆荣明现金7900元。4、2012年年底的一天,武穴市大金镇大枚村书记张某为感谢被告人陆荣明在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补偿款中给予的帮助,安排村会计冯某到陆荣明办公室,送给陆荣明现金5000元。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陆荣明得知市纪委将武穴市大金某、大法寺镇相关土地资料调走,恐受牵连,遂找到冯某,退还现金800元。5、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武穴市大金镇张榜社区书记刘某2因张榜社区新农村居民点建设需办理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手续,找被告人陆荣明帮忙,陆荣明称需要交评审费、中介费等费用,让其准备50000元。过后不久的一天,刘某2到大金某国土所交给陆荣明现金50000元。2013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陆荣明在张榜社区门口与刘某2见面后,退还给刘某2现金20000元,并交给其7000元费用发票。余款23000元陆荣明据为己有。6、2012年1、2月份至2015年10月左右的一天,武穴市大金镇个体建筑开发商刘某4为感谢被告人陆荣明在其承建小产权房、办理国有土地证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先后4次共计送给陆荣明财物17000元。(1)、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4以提前给被告人陆荣明拜年的名义,在大金某国土所陆荣明办公室送价值2000元的中百仓储超市购物卡。(2)、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刘某4约被告人陆荣明在武穴市公安局附近见面,送价值10000元的黄鹤楼香烟20条(硬黄鹤楼香烟10条、软黄鹤楼香烟10条)。(3)、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4以提前给被告人陆荣明拜年的名义,在大金某国土所陆荣明办公室送现金3000元。(4)、2015年10月份左右(中秋节前)的一天,刘某4以过节慰问为名,在被告人陆荣明办公室送价值2000元的中百仓储超市购物卡。7、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浠水县人高某(武穴市2013年度大法寺镇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承包人)为感谢被告人陆荣明在表土剥离工程增加工程量中给予的帮助,以送过年节礼的名义,安排工程总监刘某5通过工程现场监理石某以ATM机现金转账的方式,向陆荣明转账13000元。后刘某5打电话告知陆荣明,陆荣明称有点多,要退还给刘某5,刘某5称过完年再说。2015年4月份的一天,刘某5因工程项目事宜到被告人陆荣明办公室,陆荣明退还现金5000元,刘某5予以收受并称代为保管。2015年5月份的一天,刘某5又到陆荣明办公室,送给其价值2800元的加油卡。8、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武穴市大金某、大法寺镇2013年度土地平整项目第2、第7标段工程承包人黄某(浠水县人)为感谢被告人陆荣明在承建工程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安排其员工先后4次送给陆荣明现金8000元。(1)、2014年6月份的一天,黄某安排员工邱某以过端午节慰问的名义,约被告人陆荣明在武月酒店路边见面,送现金2000元。(2)、2015年1月份的一天,黄某安排会计毛某以过年慰问的名义,约被告人陆荣明在电力宾馆门口见面后,送现金3000元。(3)、2015年6月份的一天,黄某安排员工邱某以过端午节慰问的名义,约被告人陆荣明在武穴市国土资源局路边见面后,送现金1000元。(4)、2015年9月份的一天,黄某安排员工范某以过中秋节慰问的名义,约被告人陆荣明在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宿舍附近见面后,送现金2000元。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陆荣明得知武穴市纪委将武穴市大金某、大法寺镇相关土地资料调走,恐受牵连,遂找到毛某,退还现金3900元。综上,自2010年11月至2015年9月间,被告人陆荣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6681元。2016年9月,被告人陆荣明在双规期间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84681元受贿犯罪事实,并退清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刘某1、宋某1、宋某2、周某1、周某2、张某、冯某、刘某2、刘某3、陈某、刘某4、刘某5、石某、高某、黄某、邱某、毛某、范某证言,证实被告人陆荣明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土地补偿、土地平整项目等事项中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和经过。2、武穴市大法寺镇2013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施工资料、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清查处理通知书、湖北省国有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武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武穴市国土局行政审批会审登记表、土地登记审批表、武穴市增减挂钩项目经费核拨表、记账凭证、餐饮费发票等,证实涉案请托事项所涉的书证、帐证的情况。3、中共黄冈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文件、中共武穴市委市直机关工委文件,证实被告人陆荣明任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党支部书记。4、武穴市国土资源局政工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陆荣明于2000年1月至2013年12月任国土资源局大金所所长。5、武穴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大金所2011至2013年度支出费用情况表。6、中共武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中国银行存款凭证,证实被告人退赃的情况。7、中共武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被告人在纪委立案调查期间表现函、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归案经过。8、被告人陆荣明供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9、被告人户籍,证实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关于辩护人提出退还给毛某现金3900元应予以扣减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陆荣明在检察机关供称,因武穴市纪委到国土局调取土地平整项目的资料,害怕查到自己身上,就退了3900元给毛某。在此期间,被告人陆荣明控制、使用该款已有一年多时间,其案发前向毛某退款的行为,是受贿既遂后因害怕被牵连受到组织查处而实施的退赃行为,不属及时退还的拒贿性质,且受贿既遂后的财物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陆荣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荣明的罪名成立。本案中,办案机关事前已掌握了被告人陆荣明部分受贿事实,但该部分事实尚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后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陆荣明主动到办案机关如实交待了其他全部犯罪事实,以上情节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荣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退清了全部赃款,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陆荣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荣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 刚审 判 员  钟 强人民陪审员  吴喜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