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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1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临汾市金鼎峰商贸有限公司与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二峰山铁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汾市金鼎峰商贸有限公司,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二峰山铁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临汾市金鼎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章。被执行人: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志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二峰山铁矿。本院在临汾市金鼎峰商贸有限公司与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二峰山铁矿买卖合同一案中,在审理中,本院依据(2016)晋1002民初16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1500000元的银行存款。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因扣划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名下15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一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