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1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临汾市金鼎峰商贸有限公司与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二峰山铁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汾市金鼎峰商贸有限公司,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二峰山铁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临汾市金鼎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章。被执行人: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志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二峰山铁矿。本院在临汾市金鼎峰商贸有限公司与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二峰山铁矿买卖合同一案中,在审理中,本院依据(2016)晋1002民初16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1500000元的银行存款。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因扣划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名下15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一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