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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5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钱斌与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斌,李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665号原告:钱斌,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李超,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义乌市。原告钱斌诉被告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钱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斌负担。审 判 员 顾宏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