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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4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邵云昌、王丽霞等与贾秋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云昌,王丽霞,贾秋菊,王双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4277号原告:邵云昌,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王丽霞,女,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宝波,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秋菊,女,1971年10月3日出生,回族,滨海新区中医医院护士,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芳,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双伦,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邵云昌、王丽霞与被告贾秋菊、王双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邵云昌、王丽霞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云昌、王丽霞撤诉。案件受理费771元,由原告邵云昌、王丽霞负担。审判员  魏惜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