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字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娄德君与李金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德君,李金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字1089号原告娄德君,男,1971年2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江源区石人镇。被告李金刚,男,1982年3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德君诉被告李金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德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德君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德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长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