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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字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娄德君与李金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德君,李金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字1089号原告娄德君,男,1971年2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江源区石人镇。被告李金刚,男,1982年3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德君诉被告李金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德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德君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德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长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