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执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2511盛凤珠与孙建平、叶霞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凤珠,孙建平,叶霞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4执2511号申请执行人盛凤珠,女,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孙建平,男,1962年5月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执行人叶霞艳,女,196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申请执行人盛凤珠诉被执行人孙建平、叶霞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57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盛凤珠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建平、叶霞艳归还借款100000元,利息36000元,诉讼费1510元。本案执行费1963元由被执行人孙建平、叶霞艳负担。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孙建平、叶霞艳名下无银行存款,名下车辆已经查封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名下虽有位于钟楼区西横林249号的房产,但因该房产系农村宅基地用房,且有多个案件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孙建平、叶霞艳列为失信人员,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盛凤珠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04民初57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忠审判员 :蒋小燕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袁 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