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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3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秦吉祥、冷春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吉祥,冷春妹,秦发卿,灵川县灵川镇同化村民委员会下日田村民小组1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执117号申请执行人:秦吉祥,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申请执行人:冷春妹,女,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申请执行人:秦发卿,男,199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被执行人:灵川县灵川镇同化村民委员会下日田村民小组1队,住所地:灵川县灵川镇同化村民委员会下日田村。负责人:庾明秀,队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吉祥、���春妹、秦发卿与被执行人灵川县灵川镇同化村民委员会下日田村民小组1队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吉祥、冷春妹、秦发卿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23执1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终结该案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可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吕 桂 华审 判 员 罗���勇助理审判员 俸 碧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