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03民初3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锦泉机电设备经营部与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环境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锦泉机电设备经营部,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环境工程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3578号原告:绵阳市涪城区锦泉机电设备经营部,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石梯子村龙泉寺。经营者:任琴华,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华山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江秉金。被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环境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华山北路6号。负责人:颜钊。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涪城区锦泉机电设备经营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元,由原告绵阳市涪城区锦泉机电设备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牟玉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