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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智碧、苏庆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智碧,苏庆余,苏兴国,黄彩芬,凌玉金,庞月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965号申请执行人何智碧,女,汉族,住所地南宁市。申请执行人苏庆余,男,汉族,住所地南宁市。申请执行人苏兴国,男,汉族,住所地南宁市。申请执行人黄彩芬,女,汉族,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凌玉金,男,汉族,住所地广西宁明县。被执行人庞月群,女,汉族,住所地南宁市。本院在执行何智碧、苏庆余、苏兴国、黄彩芬与凌玉金、庞月群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凌玉金、庞月群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凌玉金、庞月群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何智碧、苏庆余、苏兴国、黄彩芬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凌玉金、庞月群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何智碧、苏庆余、苏兴国、黄彩芬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xxx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凌玉金、庞月群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何智碧、苏庆余、苏兴国、黄彩芬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5执96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何智碧、苏庆余、苏兴国、黄彩芬发现被执行人凌玉金、庞月群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农 艺审判员 苏灵艳审判员 刘绍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稹 来源:百度搜索“”